如何防止在诉讼中丧失船舶优先权
如何防止在诉讼中丧失船舶优先权
我日常代理海事案件.因为地处沿海山东省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有大量的海事案件,包括货船、客船、渔船,最多的案件是发生在渔船上,石岛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渔港。也就是说海事案件中有关渔船方面的海事案件最多。本次我要讲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指有关渔船方面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对于诉讼的原告来说具有重要作用,他可以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切实执行。原告自己往往不懂得法律,就要委托律师来办理案件。律师的接受案件的时候就要审查此案是否有船舶优先权?如果律师审查了此案由船舶优先权,应当告知原告优优先权,但优先权是请求权,必须通过法定方式来行使;如果不通过方式来行使,则该项权利则成为普通债权。
律师接受客户的案件时要讲清案件的法律关系,让客户对案件有个知情权。一般的来讲客户找律师是希望,帮助主张权利,把钱要回来。但是律师给客户代理案件是分阶段的,按照阶段收取代理费。
我认为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出于真诚的心态把相关事项完整告诉客户,让他有个心理准备,也为了防止律师与客户产生歧义与矛盾。客户要起诉并不能保证一定把钱要回来,即使案件胜诉了,法院执行不到款,那么钱也是要不回来的。客户起诉船方时,当客户的权利是具有船舶优先权时,要回来款项的几率大一些;如果作为 普通债权去主张权利时,要回来的几率就小一些。
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五项。行使海事优先权的方式是通过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有些客户在诉讼之前就放弃行使船舶优先权了;有些客户在诉讼前就行使船舶优先权或者是诉讼中行使了船舶优先权,可是在案件结束的时候反而丧失了船舶优先权。这是怎么回事?
这主要发生在客户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将扣押船舶变为“查封船舶”。
法院法官希望早日结案,也希望船东能够早日恢复生产,但是从对船舶的“扣押”变为“查封”,则原告丧失了船舶优先权,当 船东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时,原告的调解书往往就成了一纸空文。
我代理案件在没有客户在场的情况下,我是不会作出调解协议,将船舶“扣押”变为“查封”的。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律师有失职的地方给客户造成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秩序,配合法官完成诉讼程序;但这不能以损害客户的利益为代价;除非客户听从他人的意见,愿意损害自己的利益除外。
在诉讼中法官要先听原告的意见,再听代理律师的意见;如果客户直接表态同意,那么律师就没有直接表态的必要了,原告有自己的处分权;如果原告要求律师表态,律师要办自己的观点讲出来,最后由原告来决定。
我的建议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行使了船舶优先权,就不要放弃,否则原告自己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其他人的任何承诺都是空话。很可能吃亏上当。
王厚龙
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20日